根据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参保人员在用药,诊疗项目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方面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:
一、下列项目由诊治医师提出,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并在温州市医保业务平台备案后方可使用
1、限量支付药品:胸腺肽、干扰素、金葡液、聚肌胞。
2、康复治疗。
3、造口袋
二、参保人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包括:
自费: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,如: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和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》两目录外的费用、片费等。
自理:是指医保乙类药品、乙类检查治疗项目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。
自负:是指门诊、住院起付标准部分以上,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。
三、参保人员在医院诊疗、检查、用药等发生的费用,其中甲类进入医保费用结算;乙类需先自理一定比例后再进入医保结算;丙类不进入医保结算,需自费。
四、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乙类药品,个人先自理(5%或20%)。
五、参保人员使用乙类检查、治疗费用,先由个人自理5%或10%或20%。
六、参保人员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,国产或合资的个人先自理10%,进口的个人先自理20%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。一次住院过程,部分医用材料有最高限额,分类编码为CL的医用材料,200元及以下,有医保基金支付,200元以上的材料,先自理一定比例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,累计最高限额4万;分类编码为CQ的医用材料(人工器官类),单项累计最高限额3万;分类编码为CG的医用材料(脊椎内固定),单项累计最高限额2万。
七、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,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
1、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,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。
2、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3、因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大面积食物中毒以及其它有赔付责任的医疗费用。
4、纳入工伤、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(旧伤复发)及女职工生育、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