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关于调整我市医疗机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温发改费〔2014〕68号)文件精神,我院调整院内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如下:
一、1 小时(含)内不收。
二、院内实行智能收费:从发卡时开始计时,超过1 小时不到2 小时5 元/车·次, 以后每小时加收5 元,24 小时最高收费25 元/车·次。在18:00至次日6: 30 内,按5 元/车·次收取。
三、摩托车1 元/次。
本规定自2014 年4 月18日零时开始执行,特此公告!
附件:《关于调整我市医疗机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温发改费〔2014〕68号)